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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

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消防安

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全力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一般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应当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会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六条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正性的。

第八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的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等,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管部门等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第九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一经发现按规定记录在案。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线索;受理的线索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依法依规作出火灾性质分析认定,并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调查,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与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行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责任。调查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灭火救援行动是否科学规范、及时有效;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基本情况。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事故单位、火灾事故类别、火灾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火灾事故基本情况概述及调查组成立依据,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及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火灾事故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确保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六条发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在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调查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评估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评估,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未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持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未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火灾事故等级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二)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