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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鼓励支持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励支持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秦创原建设决策部署,促进“西安研发、渭南转化、园区落地”模式深入发展,更好发挥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孵化转化作用,鼓励支持孵化器入驻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在渭南落地转化,助力西渭融合协同创新发展,结合孵化器前期运营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从业领域应紧跟渭南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以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为重点,聚焦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聚力“353”产业体系强链延链补链,持续优化现代服务业科技服务,大力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主体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渭南市域内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省内外各类科技型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项目创办的各类企业,各类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技术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孵化器入驻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并依法在市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纳统入库等。企业应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所研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

第五条孵化器根据不同行业类型基本需求,为入驻企业提供78—460㎡不等的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房租标准、物业费标准、空调费标准等按照孵化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落实单位: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享受房租减免政策。孵化器制定入孵企业年度评价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企业,分别实行减免房租、收取一定比例房租、全额收取房租或予以清退。〔落实单位: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鼓励孵化器入驻企业引进人才。聚焦工业倍增计划,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鼓励重点扶持企业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和工科类博士、硕士及“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对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研究支持政策,给予30万元—100万元人才补助,分5年等额发放。对招才引智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助。(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为入驻孵化器、孵化成熟的预设立企业,从核准名称开始提供靠前服务和全程帮办,提供材料清单,推行全程网办,通过“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模块助力企业登记手续快速办结。(落实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第九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享受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鼓励孵化器入驻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入驻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按企业投资额10%给予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且在我市转化实施的重大项目,给予1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投集团)

第十一条孵化器入驻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鼓励孵化器入驻企业建立各类开放性共享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开放共享创新平台的,以及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孵化器入驻科技型企业享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支持。对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享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支持。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入驻企业,在帮助企业争取每户5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基础上,给予每户10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支持。(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积极引导孵化器农业企业向市域各农产品加工聚集区集中,形成集聚效应。支持培育农业企业在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推广、企业品牌培育等方面发展壮大,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协同发展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落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孵化器入驻企业享受免费落地衔接服务。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科研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孵化器积极协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渭南,按照企业需求和园区实际,协调项目选址、对接洽谈、落地跟踪服务等工作。〔落实单位: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

第十七条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力度,举办专利知识讲座,构建专利导航成果共享机制,加快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培育,加速专利导航成果落地。(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可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附件:渭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节选)

附件

渭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节选)

ー、A类人才

1.国内外顶尖奖项获得者;

2.国内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3.国家重点人才计划最高层次入选者;

4.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等企业顶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

5.其他国内外公认的顶尖人才。

二、B类人才

(一)入选下列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或获得重大人才荣誉称号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7.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2.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4.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5.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树兰医学奖获得者;

6.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7.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

(三)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

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6.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中国企业500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

(四)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人才

(一)入选下列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或获得重大人才荣誉称号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2.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

5.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6.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青年专家;

7.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8.省级名中医;

9.陕西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10.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团队带头人;

11.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入选者。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除前3名之外的完成人、二等奖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3.中国专利金奖除前2名之外的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银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5.“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6.“三秦友谊奖”获得者;

7.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

(三)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

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2.省部级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成员、课题负责人;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课题负责人;

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

(四)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