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规〔2022〕012-市政办007
渭政办发〔202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陕西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1〕10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
对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为10年。论证报告有效期内如果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应当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能力;有与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相适应的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气象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在渭南市从事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承担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由论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论证结论终身负责。
第六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七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或者重大区域发展规划;
(二)跨区域调水、输电以及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具体目录及管理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认可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九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等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概况和技术要求;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及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
(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时间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完成后,论证机构须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一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园区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审查环节的重要依据,并由相关部门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报建审批的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列为重点督办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