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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8 10:01

渭政办发〔2020〕5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级行政职权规范、高效、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8〕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服务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渭南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超市),是指提供给全市各类中介服务进行网上交易,为项目业主(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购买、承接中介服务项目的服务信息平台。

中介服务超市由市级统一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单独建设与中介服务超市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统。

第四条 中介服务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面向全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自愿入驻、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全市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在中介服务超市选择服务机构。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级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对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市职转办负责公布市级各部门纳入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采购中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使用情况,为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给予必要保障。

市行政审批局是中介服务超市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办理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以及退出,受理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中介服务超市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做好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梳理和审核工作,负责处理相关投诉,查处中介服务超市涉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查处结果反馈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级部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章 中介服务清单

第七条 所有中介服务事项都必须列入中介服务清单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编码。

第八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规定应由政府购买的中介服务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不得收取行政相对人费用。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国务院取消下放情况对中介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的入驻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进行入驻登记。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私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的入驻限制。

第十一条 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相应资质(格)。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入驻中介服务超市:

(一)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信用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列入黑名单的;

(三)资质被吊销、失效、过期的;

(四)主体和资质材料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暂停或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为委托代理人和账户管理员。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中介服务超市提出入驻申请,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成功提交入驻申请后,在中介服务超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动入驻。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介服务超市上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并开通中介服务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在库信息并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人员结构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

第十八条 入驻的项目业主有中介服务需要在中介超市委托的,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可采取竞价选取、择优选取、随机选取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超市设立选取公告发布专栏,公开发布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由项目业主在报名参加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服务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中介服务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中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关于回避及相关处理的规则由市行政审批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中介服务超市在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于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中选结果,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充分利用电子印章、移动APP等技术,逐步实现公开选取环节“零跑路”。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可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存在失信等行为,由市行政审批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介服务超市运行和交易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7月31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