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现将《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渭政发〔2018〕43号)从即日起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7〕231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方案的函》(陕环大气函〔2018〕7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划分标准、统一预警、统一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明确减排措施的基本要求,对《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渭政发〔2018〕43号)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预案》为《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全市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每个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气象局、国电渭南供电公司、地电渭南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为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各自职责,并负责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各县市区要参照市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本辖区的应急指挥机构,统筹实施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各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组织检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编制和修订《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预案的编制工作;发布和上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组织落实省上发布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和“一市一策”团队专家组等联合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我市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市气象台和市环境监测站等技术支撑单位,联合“一市一策”团队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对全市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参考关中及相关地市源解析成果,或省上区域会商结果,综合分析和预测研判本市未来1-3天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并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减排清单的确定和运输管控要求
3.1应急减排清单的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8月底前,通过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保证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根据减排需要视情纳入。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将修订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县市区应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3.2保障类企业管控要求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以上绩效分级水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需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3.3运输管控要求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附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执行。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4加强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的监管
市发改、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职责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提供举报网站、微信等多种手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4.预警与预报
4.1监测与预报
4.1.1监测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工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4.1.2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在省上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预报预警工作。监测预报预警组要根据省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同时,按省上安排,承担韩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4.1.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区域预警,严格按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
完善城市预警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监测预报预警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我市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配合省上开展对未来全省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及时形成会商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预警组应对发生在我市以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预警分为两个层次,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3.1预警启动
当本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市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2 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3.3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城市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4预警发布与解除的审批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
5.2应急响应启动
区域预警时,全市启动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城市(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的当日起执行;各类污染源管控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本市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5.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属于《技术指南》中涉及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建材、其他等7大类31个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减排措施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石材加工、非金属矿物质制品等行业停产。
其他行业(服务类、涉及民生类除外),产生粉尘和VOCs排放工序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行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等除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除应急抢险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非冰冻期,在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基础上增加2次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5.3.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所有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属于《技术指南》中涉及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建材、其他等7大类31个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减排措施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石材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煤矿山开采、木材加工和木、竹、藤、草制品加工、橡塑制品加工等行业停产。
煤炭开采与洗选行业洗煤生产线停产。
金属加工业:金属压延工序停产。
其他行业(服务类、涉及民生类除外),产生粉尘和VOCs排放工序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等除外),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限行20%社会车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非冰冻期,在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基础上增加3次机扫和洒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4)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5.3.3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属于《技术指南》中涉及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建材、其他等7大类31个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减排措施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石材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煤矿山开采、木材加工和木、竹、藤、草制品加工、橡塑制品加工等行业停产。
煤炭开采与洗选行业洗煤生产线停产。
金属加工业:金属压延工序停产。
汽车修理行业:钣金、喷漆工序停产。
其他行业,涉及粉尘和VOCs排放工序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开发区),限行50%社会车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非冰冻期,在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基础上增加4次机扫和洒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4)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5.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5.5信息报送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各县市区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部市级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情况、执法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5.6后期总结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等情况进行总结;市级各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检查指导情况进行汇总;“一市一策”技术团队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应急期间的技术支持、应急措施实施效果、污染物的减排量、对预警信息准确性等进行评估。总结及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等。
6.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信息宣传组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7.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工业企业停限产、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7.2公众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12369等举报热线、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构,建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8.2制度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3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8.4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各县市区要做好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要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10月31日前将联系方式、姓名、职务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各级各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报备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具体要求,将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应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经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县发改、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编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旧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1.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医废收集转运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单 位 | 职 责 分 工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和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
市发展改革委 |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教育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探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
市科学技术局 | 负责鼓励并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科研攻关工作,支持其申报省市相关科研计划项目。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督导全市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
市公安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施车辆组织检查;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
市财政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督导重点建设项目、所属供热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运力保障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协同落实运输管控;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和汽车维修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做好秸杆综合利用工作。 |
市商务局 | 持续做好“黑加油站点”治理工作,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
市国资委 | 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煤炭和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督导各县市区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协助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预案。督导各类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建筑工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相关措施;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 |
市水务局 | 负责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联合市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案;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 |
市应急管理局 | 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等跨部门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督查室 | 负责组织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纪委监委 |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
国电渭南供电公司、地电渭南供电分公司 | 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并组织落实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预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用电台账,配合各级做好核查检查。 |
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 | 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
各级各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编制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附件2
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会 商 结 论 |
|
报告人: 年 月 日 | |
审定人: 年 月 日 | |
专家咨询组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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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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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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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响应时间 |
|
累计响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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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响应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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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措施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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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成效 |
|
发现的问题 |
|
改进建议 |
|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
|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