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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19 09: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渭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5
  2.1  日常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3  现场扑火指挥机构
  2.4  省、市级区域间的防火联动机制
  3. 预警监测机制…………………………………………12
  3.1 预警与发布
  3.2 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4. 火灾扑救机制………………………………………14
  4.1  响应机制
  4.2  县市区响应机制
  4.3  市级响应机制
  4.4  扑火指挥
  4.5  扑火原则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  应急通信
  4.8  扑火安全
  4.9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 医疗救护
  4.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2 火案查处
  4.13 新闻报道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23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2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附则………………………………………………………25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森林火灾组织、扑救程序,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工作原则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1.3.2  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预案的实施。
  1.3.3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防范的原则。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物资储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辖区内,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日常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日常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长,渭南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渭南军分区、市应急办、市委外宣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文物旅游局、市电信公司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职责任务
  2.1.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督查、检查;向市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灾;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宣布启动本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决定成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总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扑灭森林火灾;表彰本市在森林防火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指导县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市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向市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森林火灾事故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1.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渭南军分区:根据森林火灾的具体情况,协调部队、预备役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调动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森林防火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工作,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请求支援联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扑救时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
  市委外宣办: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和外来媒体的接待工作,确保报道内容客观真实。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涉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市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协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指导市、县森林防火部门做好森林防火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
  市工信局、市安监局:负责林区工、矿企业管理,防止野外生产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师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重大节日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协调、组织全市消防系统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民警积极参加较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加强火灾现场安全保卫,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保护灾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公私财产,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立案查处;协助办理森林消防车的有关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并监督、检查防火事业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市农业局:积极推行秸杆还田,防止因焚烧秸杆烧毁渠路绿化带,防止在林缘耕地烧地埂引发森林火灾。
  市林业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委托,召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运输公司加强对通过林区车辆司务人员和乘客的森林防火教育,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公路运输问题。
  市民政局: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指导、协调解决因森林火灾致死致残人员的生活救济和抚恤方面的问题;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市卫计局:协调处理森林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紧急药品支援和后续医疗问题。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各种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部署,定期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报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期精细化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或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协调解决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气象服务问题,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市环保局:配合农业部门搞好秸杆禁烧工作,对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措施。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风景旅游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人员疏散等工作,重点搞好节假日期间游人管理,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承担本部门所辖景区森林火灾扑救管理工作。
  市电信公司: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的通信联络问题;运用现代通讯手段,确保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值班电话的畅通,保障火场、 “前总指”与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讯畅通,并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业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职责任务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当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示进行对口支援。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扑灭森林火灾。
  2.2.1  综合调度组
  掌握火情动态及“前总指”的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火场天气情况;与“前总指”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提供卫星监测图像;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根据扑火“前总指”请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兵力等;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结报告,以及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2.2  后勤保障组
  协助联系供应扑火物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
  2.2.3  宣传报道组
  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地方进行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
  2.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
  依据分级响应原则,当发生一般、较大级别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组织火场工作组,适时赶赴一线;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 “前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监督、检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中、省、市领导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3 现场扑火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域森林火灾时,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前总指”,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并根据火场情况,按行政区建立一个或多个火场指挥体系,确定火场指挥员,迅速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前总指”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扑火“前总指”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调度扑火兵力和扑火物资运输;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火案查处、火灾调查及扑灭火场的验收;负责扑火“前总指”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
  2.4 省、市级区域间的防火联动机制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陕西省护林联防组织的实际情况,及时参加或协调组织召开豫陕两省八县护林联防委员会(我市:潼关县)、陕西省秦岭东部地区护林联防委员会(我市:华阴市、华州区、临渭区)、黄龙山系七县护林联防委员会(我市:韩城市、白水县、澄城县、合阳县)。加强信息资源相互沟通,实现人力、物力的资源共享,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及时有效。
  3.预警监测机制
  3.1 预警与发布
  3.1.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等级根据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为低度危险,不易燃烧,不易蔓延;二级为中度危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三级为较高危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四级为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五级为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蓝色表示为中度危险,黄色为较高危险,橙色为高度危险、红色为极度危险。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依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森林火险等级,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督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3 信息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先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3.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森林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发生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的森林火灾。
  (2)直接威胁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3)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着火6小时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燃烧时间长、面积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展为重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它森林火灾。
  3.3.2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或地(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着火12小时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威胁工厂、仓库、铁路、桥梁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4)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5)省上划定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机制
  4.1  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县市区响应机制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依据各自预案,采取必要的响应措施,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指”,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扑火“前指”要将重点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3  市级响应机制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将工作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省办卫星热点查询。
  (2)群众报警或各县市区报知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
  (3)市域交界发生尚未波及市内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通知相关县市区对热点进行核查,并在2小时内报告核查结果。
  (2)通知相关县市区加强火情监测,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3)及时掌握火灾发展动态,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的森林火灾。
  (2)林地过火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着火6小时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当日不可能扑灭的一般森林火灾。
  (4)初判为较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掌握火情发展动态,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市气象局提供精准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直接指导参与县市区火灾扑救指挥工作。
  (5)根据县市区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6)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3 Ⅰ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区域内发生重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处,有可能发展为重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火势持续蔓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级人民政府扑火“前指”的配合下,立即设立 “前总指”,并成立相应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根据县级扑火“前指”的请求,协调做好扑救方案预定、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做好火灾扑救完成后的后期处置工作。
  4.4  扑火指挥
  4.4.1  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扑火“前指”或“前总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或“前总指”的统一指挥。
  4.4.2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扑火“前指”必须执行扑火“前总指”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扑火“前总指”无特殊情况不能越级下达命令。
  4.4.3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总指”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指”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4.4  扑火“前指”和“前总指”在实施指挥扑救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实地踏勘火场情况,做出扑火行动方案。
  (2)组织调动扑火队伍,落实扑火任务,明确划分扑火责任区。
  (3)选择现场指挥部位置。现场指挥部应尽量选择靠近火场,交通、通讯方便,利于直接观察和掌握火场发展动态的位置。
  (4)迅速接通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队的通讯联系,确保调度指挥顺畅。
  (5)多部门、多部队参加扑火时,必须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定现场总指挥1人和副总指挥若干人,总指挥要多和现场各领导、副总指挥通报情况,及时召集指挥会议,做到情况明了,指挥正确。现场扑火命令,由总指挥l人发布。
  (6)随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抓住有利时机,机动灵活地运用各种扑火战术。
  (7)自始至终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万无一失。
  (8)明火扑灭后,立即组织火场清理,彻底熄灭余火,留足力量,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确无复燃可能,由扑火“前指”或“前总指”发布撤离火场命令方可撤离。
  4.4.5   扑火队伍的组织调动,一般分三个梯队进行。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时,首先是火灾发生地镇(办)主管领导,森林管理单位领导组织动员义务扑火队,林业职工快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在接到扑火命令后,在20分钟内快速出动投入战斗。
  第三梯队:当地驻军和毗邻兄弟县市区等其他支援专业扑火队。
  4.5  扑火原则
  4.5.1  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5.2 以专为主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
  4.5.3  协同作战原则。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消防战士等扑火力量在执行灭火任务时,主要首长编入“前指”,在扑火“前总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系统力量执行扑火任务,同时根据各种扑火力量实际,搞好协同配合。
  4.5.4  责任制原则。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原则。
  4.5.5 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根据林火行为和火场环境,采取“阻隔、扑打、点烧清理”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优势兵力,突出扑救重点,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按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6.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摘报》,由市林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7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等方式,确保各扑火队与“前指”和“前总指”通信畅通。
  4.8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9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10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1.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动员当地民兵、群众等扑火力量参加扑火。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申请就近调动兵力实施增援。
  4.11.2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县人民武装部协商,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跨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12 火案查处
  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市森林公安局做好督查。
  4.13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扑火“前总指”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4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经过火场总指挥现场验收,达到“三无”(即无火、无烟、无气),确定再无火灾隐患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依据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火场进行实地踏查丈量,确定过火面积和火灾实际损失,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调查,重点针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要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和省气象局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确保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应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市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高火险天气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的防、扑救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和主要依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陕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渭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