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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0 10:23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听取申请人对决定履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有履行内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全面履行:

(一)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中载明的期限履行完毕。

(二) 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明确载明履行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规定期限履行完毕。

(三)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履行期限也未作出规定的,责令履行职责决定涉及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涉及其他内容以及撤销责令重作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涉及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正在羁押期间的,应当立即解除羁押; 行政复议一并作出赔偿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涉及罚款、没收、暂扣财物等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退还已缴纳的罚款或者退还没收、暂扣的财物。涉及撤销冻结存款、汇款强制措施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六) 对作出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计分管理行为被撤销,该行为涉及行业网络工作平台记录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七)其他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

(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 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 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

(五)被申请人认为有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提出中止履行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中止履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继承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被申请人认为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提出终止履行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

第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将履行情况书面备案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督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已经履行,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未履行但被申请人已制定履行方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依法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机关的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

决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经责令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申请人经约谈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履行不力的,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有关文书履行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路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