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6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8〕24号)规定,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涉密或者未公开的文件除外。
(一)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不相符的;
(三)与当前相关政策要求不符,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互冲突的;
(四)滞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三、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废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三)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时予以保留。
四、清理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
(一)市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进行全面梳理,并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建议(见附件1),于6月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后,呈市政府审定。
(二)市级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文件要求自行清理,形成清理结果并统计汇总(见附件2),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形成清理结果并统计汇总(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四)其他制定主体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本级清理工作安排进行。
五、工作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要重点与已开展的各类专项清理工作相衔接,与新制度制定工作相衔接,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及时沟通反馈。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处理,需全市统一协调的,及时向市司法局予以反馈,确保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联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4)报送市司法局。清理完成后,清理建议和清理结果的电子文本以及加盖印章的纸质文件要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并同步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标注和更新。
(三)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修改的,需在2023年12月31前完成相关工作。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应强烈的,或者在中、省、市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查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联系人:任艺新 联系电话: 0913-2109031
邮箱: wnsfjfgk@163.com
附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