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拟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时,应当准备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1.陕西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见附件样本);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3.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4.接收单位涉及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环评批复。
申请材料须一式二份,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同时需要提供所有材料电子版。1.产废单位正式申请红头文件(必须是原件);2.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贮存、处置协议或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3.产废单位、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4.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运输方案。
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处理时需携带违法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原件。
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简称处理地)处理,处理地协助发生地完成调查程序,送达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执行的是发生地罚款标准,因此,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可能出现罚款金额不同的情况。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交管12123”或者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转递给发生地,由发生地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非现场违法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可选择在违法处理站由银行代收,现场缴纳罚款或通过手机APP“交管12123”线上缴纳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有异议,以及满分次数较多的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交管部门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调查过程需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完成,当事人不能异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