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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事故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人社行政部门报备,并在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2006】60号)执行,以其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执行所属行业费率(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2%——1.9%)。

  • 工伤保险参保所需资料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到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1、《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2、《增员报盘表》;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需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3、《增员报盘表》。业务经办所需表格可通过邮箱下载,邮箱地址:wnsgsbx@163.com,密码:0123456789。

  • 未依法参保单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 民政部门在殡葬方面有哪些救助政策?

    殡葬救助政策主要面对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二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是流浪乞讨人员,四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这些救助对象的丧属选择火化的,民政部门就可以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200元;

  •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什么?如何实施?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区县民政、残联两部门认定生活困难的其他残疾人。政府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成后,将实行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